張學友演奏別人曲目未繳納使用費 被訴索賠30萬→2ojirugl 於 2007-08-08 15:16:12
發表者: 2ojirugl 於 2007-08-08 15:16:12 (462 人閱讀過)演唱會中演奏了別人作曲作詞的曲目﹐卻不願繳納作品使用費。為此﹐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中國音著協將演唱會的主辦商和3家承辦商告到法院﹐索賠30萬元音樂作品使用費。昨天﹐本案在市中級法院正式立案。
從今年3月開始﹐張學友在全國進行“好久不見中國巡回演唱會”。4月﹐演唱會南京站演出在五臺山體育場舉行。這次演唱會﹐張學友共演唱了36首歌曲。
演唱會後不久﹐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江蘇辦事處就給演唱會演出商送達了《關于音樂作品使用許可手續的敦請函》﹐要求被告按照演唱會實際收入的7%乘以音著協管理音樂作品的比例﹐交付音樂作品使用費30萬元。
據介紹﹐張學友在“好久不見中國巡回演唱會”南京站演出的曲目中﹐有31首歌曲為中國音著協集體管理范圍內的曲目﹐涉及中國香港方面委托中國音著協相互代理的歌曲有21首。
中國音著協江蘇辦事處負責人陸幸生表示﹐今年4月2日﹐演出商曾經發來傳真﹐通報了預訂演唱的歌曲20首﹐預計售票數量2萬張﹐預計售票收入1000萬元。音著協收到通報後表示﹐演出商至少要支付10萬元以上的作品使用費。但演出商只同意支付1.5萬元。
為此﹐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將該演唱會的主辦商和3家承辦商告到市中級法院﹐索賠歌曲使用費30萬元。
據悉﹐根據《著作權法》的規定﹐使用他人作品演出﹐表演者(演員﹑演出單位)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﹐並支付報酬。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﹐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﹐並支付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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