娛笑四方:實力派不好當→流星 於 2006-02-20 09:41:08
發表者: 流星 於 2006-02-20 09:41:08 (587 人閱讀過)南洋商報>>e專欄2006/02/19 (on 12.3 SWL)
●蔣四十
實力與偶像派之區分,我一個朋友經常搞笑,他的經典名句是:因為我長得好看,所以就算我有實力,他們也把我歸為偶像派。
一語以蔽之,偶像派給人的印象是只要站在臺上給大家看一看,粉絲就很高興;實力派卻是做了九分半,剩下的半分如果因客觀因素交不足“貨”,是會被批評的。
像公認的實力派張學友,他去年12月3日在臺灣演出《雪狼湖》,因噪音沙啞,事隔兩個月後竟被指影響公眾權益,臺北市消保官在接到20宗投訴後,要求主辦單位賠償。
這裏頭恰恰就說明了實力派不好當。
我們都知道,所謂人氣偶像,他們臺上一擺,觀眾就開始尖叫,叫到我們聽不清楚他們唱講什麼唱什麼,加上一些偶像語音不全,懶音連連,誰介意過他們有沒有交足貨?有沒有人向偶像索討過任何形式的“賠償”?
廣東人說:“同人唔同命,同遮(傘)唔同柄”,大概就是這樣吧。
雖然蔣四十平時也十分強調消費人權益,但看了這則新聞還是替張學友不值,同時聯想到以後演唱會門票後面可能會在“不能現場錄影錄音”條例下面多加一項:
“不能就演出水準因素,向主辦單位索償”
舞臺演出在某一個程度上和媒體事業相同,有時也講究良心,而且打出來的是自己的招牌,沒有人會故意砸自己的招牌。
所謂噪音沙啞,所謂表演失准,最難過的是當事人,這次索償如果設下前例,我們是不是在鼓勵主辦單位為免失准,準備隨時播放原聲帶,讓演出者站在臺上作對嘴演出就好了?
所謂的“咪嘴”,可以確保演出效果良好,很多偶像派有在做這樣的事,我們要嗎?
演唱會應該就是要看最真的演出,演得不好,有良心的表演者比誰都難過,我們為什麼不放過張學友?
如果真的要賠,蔣四十倒覺得一些演唱會主辦單位胡亂劃位元,連天不吐山頂處或根本看不到舞臺的視覺斜角位置都拿來賣,這種才要索償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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